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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示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套塑料包装制品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公示

发布时间:2020-09-19 16:48:38 来源:绍兴伯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427次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塑料包装制品建设项目2020710通过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虞环备[2020]11号(滨);我公司委托浙江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监测。于2020818日、19日进行了监测,公示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3月,租赁浙江莱芙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绍兴滨海新区沥海镇工业区海东路厂区内的3号楼部分闲置厂房从事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由于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建设有注塑机6台、粉碎机3台、空压机1台、台式钻床1台、车床1台、铣床1台、磨床1台、搅拌机2台等,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7月编制了《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塑料包装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本项目环境影响做了评估;2020710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虞环备[2020]11号(滨)《浙江省“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书》对本项目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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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评审批单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4、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浙江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验收单位:浙江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7、环保投资:27万元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污水。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汇集达标排入污水管网,最后送上虞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项目在主要注塑工段上方设集气罩,废气经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碎机单独设间,粉碎机料斗加盖封闭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企业已合理安排厂房布局,将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底座安装减震垫,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保证场界噪声稳定达标排放。

4、固物:

项目固废主要是金属屑、塑料边角料和次品、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及职工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由浙江莱芙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沥海镇环卫站收集统一处置,废包装材料以及金属屑分类收集后委托绍兴上虞潘建祥塑料经营部回收利用; 废活性炭委托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三、验收监测结果: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塑料包装制品建设项目按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项目中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基本执行了“三同时”规定。监测结果如下:

1、废水:

两个监测周期的废水总排放口pH值范围为7.44~7.677.46~7.69,化学需氧量测定的平均浓度为207mg/L217mg/L,氨氮测定的平均浓度为22.9mg/L23.1mg/L,悬浮物测定的平均浓度为86mg/L85mg/L。项目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排放的平均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氨氮排放的平均浓度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中其它企业的排放规定。

2废气: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项目所在地厂界四周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27mg/m31.22 mg/m3,厂界四周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462mg/m30.458 mg/m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为下风向G点,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24 mg/m31.21 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产生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浓度为3.50mg/m33.74mg/m3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界东、南、西三侧外排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65dB(A),南面达到4类标准,即详见表昼间≤70dB(A)

4总量控制

    根据项目水平衡图,可知项目废水纳管量为142.8t/a。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平均排放浓度为212 mg/L,氨氮平均排放浓度为23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0.0303t/a,氨氮排放总量为0.003t/a VOCs排放的平均速率为0.041kg/h,每年废气产生时间约为400小时,年工作时间为300天,因此年VOCs排放总量为0.0164/年,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到污水处理厂中的生活废水≤153/年、CODcr0.046/年、NH3-H0.005/年,VOCs0.018 /年)。

四、公示期限:

本公示期限为2020919日~1023日,共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投诉电话13676854549            

绍兴市国文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20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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